2021-02-10 09:07:34 來源:
(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1月1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1年1月1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2月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培育、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公園的范圍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森林公園的管理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生態為民的原則,實現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培育、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建設、市政園林、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價格、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崇川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街道辦事處等協同做好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公園的建設、發展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森林公園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處理相關事項。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森林公園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森林公園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應當依法處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培育和管理。
第八條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 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布局、風格、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
森林公園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同意前,應當征求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生態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第十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范圍標界立樁,并按照規定使用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采石、采砂、取土等;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
(三)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或者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
(四)刻劃或者涂污樹木、巖石、文物古跡、建(構)筑物、公共設施;
(五)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森林防火期內擅自在防火區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區域露天燒烤食品、焚燒香蠟紙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
(六)違規排放廢氣、廢水、生活污水,亂倒垃圾、廢渣、廢物以及其他污染物;
(七)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釣、捕魚;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擅自栽植、放生外來物種;
(十)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十一)攜犬進入封閉區域或者攜犬進入開放區域不束牽引繩、不清理寵物糞便;
(十二)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等危險活動;
(十三)違規停放車輛;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森林公園內禁止游泳、垂釣、捕魚的水域,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劃定并公示。
第十二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風景資源、古樹名木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檔,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作為生物多樣性核心區域,實行封閉管理,禁止擅自進入。
第十三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進行登記編號和建檔,設置保護設施和宣傳教育標志。
第十四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組織義務植樹、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景觀營造等措施,提高森林公園森林覆蓋率。
在森林公園內植樹造林,應當主要采用本地適生樹種。
第十五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采取生物防治為主,生物、化學、物理防治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第十六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設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標志。
森林公園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防火制度,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 在森林公園內開展經營、影視拍攝、文體、科研、教學、標本采集等活動的,應當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服從管理,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指定區域內開展活動;
(二)不得破壞景觀、綠化、設施;
(三)不得污染環境;
(四)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在森林公園內開展活動,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八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責任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設置安全、衛生、環保設施和標志,定期對交通、游樂、安全等設施進行檢查、保養和維修。
第十九條 游客在森林公園景區范圍內應當遵守文明敬香的規定,在指定區域焚燒環保香。
第二十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優化智能服務和智慧管理系統,建立數字化管理檔案,根據森林公園的承載能力對游客流量實施預警管理、預約管理和容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日常巡查和檢查制度,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燃放孔明燈或者在非指定區域焚燒香蠟紙燭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禁止水域捕魚的,沒收漁具和漁獲物,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攜犬進入封閉區域或者攜犬進入開放區域不束牽引繩、不清理寵物糞便,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六)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等危險活動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在道路以外違規停放車輛的,機動車處五十元罰款,非機動車處二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擅自在防火區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進入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森林公園內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高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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