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6 09:00:50 來源:
□徐劍鋒
3月30日,海門生態環境局與污染責任主體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簽訂了生態環境案件賠償(修復)磋商協議。今年一季度,海門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7起,涉及貨幣賠償金額45萬余元,實施以設備升級改造替代修復企業6家,涉及金額21萬余元。不止是海門,這樣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已在南通生態環境系統常態化展開,案例實踐數與賠償資金到賬額均位居全國各地級市前列。(3月31日《南通日報》)
這幾年,我市樹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監管執法尺度之嚴、生態環境改善成效之好有目共睹,尤其是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删退惚O管執法形成天羅地網、刑罰“伺候”始終不停,但生態保護風險多、隱患多的狀況并沒有根本扭轉,污染者承擔生態修復或者損害賠償責任也并不多。
其實,我國早已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污染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中辦、國辦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且要“應賠盡賠”。我市在省內率先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凡此種種,為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難題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更加激發出生態保護的新能量。
從報道上看,2011年至2018年間,王某等5人向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區內企業非法收集、處置磷礦渣,造成當地生態環境損害。最終,市生態環境局開發區分局與33家企業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約定的3000余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已全部如約履行。透過一起起典型案例,向人們充分展示了法律“鋼牙利齒”、嚴懲動真碰硬的威力,理當常態化、制度化。
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入腦入心入行,我們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一方面要強化宣傳教育,通過以案釋法、析案明理,讓潛在的污染者感受到強大的威懾,不敢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要強化制度執行,在配套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的基礎上,既要露頭就打、打早打小,也要違法必究、雷霆追責,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更能發揮威力。實踐反復證明,宣傳教育不停步,嚴格懲治不姑息,巨額罰單不手軟,就能形成對法律制度的尊崇,更加敬畏生態紅線,真正將環境保護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而不再停留在“紙上權益”的層面。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完善生態文明領域統籌協調機制,構建生態文明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這起案件的典型示范效應不可小覷,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形成“違法必究”“無路可逃”的倒逼效應,全力促進南通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成效。
[責任編輯: 高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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