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9 09:03:50 來源:
非法集資“協助人”獲益將被收繳清退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國務院日前發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了解,新規首次明確清退資金的來源,其中,非法集資“協助人”的獲益也將被追繳清退。
非法集資形勢依舊嚴峻
近年來,打著“金融創新”“經濟新業態”“資本運作”等幌子,從種植養殖到資源開發,從投資理財到虛擬貨幣,從消費返利到養老投資,各類新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層出不窮。從全國來看,非法集資案件在數量和涉案金額上雖然保持“雙降”態勢,但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參與集資人數持續上升,跨省案件持續多發,涉及多個省份乃至全國的重特大案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從南通來看,2018年以來,新發案件實現“持續下降”,列入省存量清單的522家本地法人類風險機構實現全部出清,40多個重大風險點被“精準拆彈”,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風險攻堅戰取得決定性成效。但目前南通非法集資仍舊相對高發,存量風險還未完全出清,增量風險還在不時涌現,新案高發與陳案積壓并存,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仍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尤為重要和緊迫的工作,尤其是源頭防控、長效治理效果還沒有完全體現出來,非法集資滋生土壤還沒有得到徹底鏟除。”市處非辦主任張乃華表示,必須打好防范處置非法集資持久戰,全面系統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新規明確清退資金來源
非法集資活動一旦“暴雷”,涉及眾多“受害人”利益。《條例》堅持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明確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
《條例》第26條規定了六個方面資金清退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等方面資金。這意味著,作為非法集資“協助人”,其獲取的利益也將被收繳清退。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第26條中第三項中的“其他人員”也包括非法集資機構的普通員工等,作為非法集資組織參與者,也要把自己的“經濟利益”拿出來返還。此外,為盡可能多地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條例》也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雖然新規對非法集資的資金清退等進行明確規定,但廣大金融消費者依然要清醒認識到,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活動,其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自行承擔。
早在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新規出臺后,依舊沿用該條規定:《條例》第25條第三項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該條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這意味著,非法集資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甚至因非法集資產生的收益也將被追回,因此一旦參與非法集資或將面臨“血本無歸”。
對此,市處非辦提醒,廣大群眾在投資理財時一定要擦亮雙眼,提升辨識能力,切莫貪圖高利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同時,防范非法集資人人有責,歡迎廣大群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共同維護金融環境風朗氣清。
記者 張水蘭 顧凌
[責任編輯: 高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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