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0 09:16:55 來源: 南通網
新工作入職需要離職證明,老單位就是不出具。近期,人社部門頻繁收到此類投訴和咨詢。遇到此種情形,職工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單位又需負哪些責任?昨天,人社部門給出了提醒和建議。
職工有權向單位索要離職證明
不給離職的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有的是單位不肯放走有用人才故意拖延,有的單位是故意刁難,有的單位則是不懂法律法規。但不管哪種原因,這種做法都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附隨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無論基于何種原因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都應當為職工開具離職證明。
因此,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不主動出具離職證明,職工一定要索要。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且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單位拒開需承擔兩項賠償責任
職工離職,若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將要承擔兩項賠償責任,包括職工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和職工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才能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國家人社部對實施《社會保險法》的解釋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給職工出具離職證明,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要求新員工在入職時,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如果職工能證明求職新用人單位成功,但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導致無法被錄用的,那么原用人單位就需賠償期間相應的工資待遇損失。
職工可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求助
人社部門提醒,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職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職工造成損害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曾就職于如東一機械公司的於某,因為不滿意老單位的工作氛圍,4月初提出離職。作為公司資深技術工程師,公司很想挽留他,多方勸說,并且一直不肯出具離職證明。已經找到新工作的於某去意已決,無奈之下向如東縣勞動保障綜合執法大隊舉報。在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宣傳和要求下,7日,公司被迫開出證明。
此外,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離職證明必須也只能寫這幾項內容,因為這只是證明職工與原單位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或終止,而不是對職工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的主觀評價,也不是對離職原因的告知。”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本報通訊員錢德明
本報記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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