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9 09:15:46 來源: 南通網
李女士花10萬元在小區買了一個車位,沒想到這個車位卻停不下車,勉強停進去了人也出不來。記者8日從如東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車位太小引發的糾紛,判決雙方解除合同,開發商向李女士返還10萬元。
2017年左右,李女士與某開發商簽訂合同,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開發建設的車位,并就該車位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待李女士入住小區準備使用停車位時,卻發現自己的車輛沒辦法順利停進車位。即便停進去了,從駕駛位也無法下車。這讓李女士十分糟心。隨即,李女士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因未能協商一致,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開發商退還車位款。
被告公司認為,其所售的車位取得相應審批手續、允許買賣的,且李女士也是現場勘查過車位后才進行購買并辦理產權登記,表明李女士是同意以車位現狀進行交付的,因此,該公司并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經查,李女士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未對該車位的長度及寬度進行約定。本案審理中,法官現場勘驗,測得李女士購買的車位黃線內尺寸為2.05米×5.2米,車位東側系墻壁,西側有立柱一根?,F場將小型車停放至該車位,駕駛人員確無法從駕駛位正常下車。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案涉合同并沒有對長度、寬度進行明確約定,但參照《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以通常小型車的規范標準,其垂直通車道方向的最小停車帶寬度為2.4米。而案涉車位黃線內的寬度為2.05米,含黃線部分寬度為2.36米,車位的寬度并未達到標準。
法院認為,該車位東側系墻壁,西側有立柱,不能正常使用且無法拓展,致使原告方購買車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被告就案涉車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車位款10萬元,原告應將案涉車位返還給被告。由于造成合同解除的責任在于被告,故因返還車位及辦理相應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被告承擔。
通訊員張婧萱 陳娟娟
記者王瑋麗
[責任編輯: 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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