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10:46:06 來源:
騎電動自行車緊隨前方汽車出小區,卻沒料到被落下來的升降桿砸傷。事后,電動車駕駛者狀告物業公司索賠。記者昨天從如皋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結這起案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去年7月的一天,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緊隨前方一輛汽車從如皋某小區出口快速駛出時,被設置在機動車通行道處的升降桿打到面部。物業崗亭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手動操控抬起升降桿,徐某短暫停留后自行行駛離開了該小區。
此后,徐某發現其口腔出血、左側門牙斷裂,到醫院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3000多元。其找到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遭到拒絕,于是告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向其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
如皋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合原、被告雙方舉證、陳述以及該小區門口的監控錄像,徐某騎車從非機動車道進入該小區,在出小區時卻緊隨前方車輛從機動車通行的道閘機升降桿處試圖快速通過,且在騎行時左手抓握手機,并未有任何減速。
法院認為,徐某的行為違反了事發小區分道行駛的規定,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其駕駛非機動車從機動車道通行的危險性,仍跟車快速行駛是致其損傷的直接原因,應由其自行承擔損害后果。被告物業公司通過設置分道行駛提示牌、自動升降桿設“一車一桿,請勿跟進”的提醒標志,已盡到了必要的管理義務和注意標準,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原告徐某撞上升降桿后,及時察覺情況手動抬起升降桿的操作亦具有合理性。據此,法院認定被告物業公司盡到了服務管理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該判決。
通訊員湯美珠 記者王瑋麗
[責任編輯: 高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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