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點評】
鄉村振興促進法頒布實施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實施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適應全面依法治國新任務新要求,充分總結、提煉“三農”領域豐富法治實踐經驗,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三農”法律體系的最新成果,將極大夯實鄉村振興的法治基礎,促進農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回望百年黨史,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三農”工作。把農村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用法治方式推進鄉村發展是黨的一貫主張。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革命形勢發展需要,先后出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中國土地法大綱》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新中國成立后,黨在農村工作法治化建設平穩推進。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法治化進程駛上快車道。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三農”問題,大力推進補短板、強弱項工作,推動“三農”領域法治建設邁入新階段。比如,為適應發展現代種業、保障糧食安全,修改了種子法;為強化公共衛生安全法治保障,修改了動物防疫法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更好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要緊扣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主題主線。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是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邏輯起點和現實落腳點。習近平總書記曾深刻指出,沒有農業農村現代化,就沒有整個國家現代化。要深刻認識到,我國農業農村基礎差、底子薄、發展滯后的狀況尚未根本轉變,農業農村現代化還是中國現代化的最大短板。當前,我們正處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點上,要看到從“全面小康”到“全面現代化”這一主題轉化的大邏輯,按照干部配備優先考慮、要素配置優先滿足、資金投入優先保障、公共服務優先安排的要求,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的組織保障、資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制度政策體系,堅持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現代化一體設計、一并推進,杜絕鄉村振興低水平、重復性建設,杜絕“走過場”“栽盆景”等現象,實現從農業大國向農業強國邁進。
更好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要充分發揮農民主體地位。促進鄉村振興是政府的基本職責,但如果農民“靠邊站”,就完全背離了鄉村振興的初衷。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尊重農民意愿和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可以示范和引導,但不搞強迫命令、不刮風、不一刀切。這一重要論述啟示我們,必須把鄉村振興的主體權還給農民,同時不斷對農民賦能,培養農民的鄉村振興能力,讓他們把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化為推動鄉村振興的動力,用雙手托舉起更加美好的新生活。
(作者:金丹,系浙江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浙江工業大學分基地特約研究員)
(項目團隊:本報記者張勝、劉華東、李睿宸、王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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