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新《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南通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
近日,南通海警局如東工作站辦理一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案件,涉案企業在未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的前提下,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同時,經依法評估,上述行為已經對海洋水文、水質以及生物資源造成損害,根據相關規定,涉案企業當承擔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責任。22日,本著“損害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在如東縣陽光島重件碼頭開展替代性修復活動,涉案企業現場共放歸海洋15000余尾大黃魚魚苗。該案例成為新《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南通地區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
據了解,鑒于該企業違法行為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南通海警局如東工作站會同如東縣人民檢察院、如東縣生態環境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涉案企業積極配合,愿意通過海洋環境保護宣傳、企業內部生態環境普法培訓、增殖放流等形式開展替代性修復工作,以此補償該項目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
記者彭軍君 通訊員侯軍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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