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處罰新規”實施半年多,我市因醉駕引發的危險駕駛罪收案數大幅下降,但仍占據刑事收案各案由之首。記者昨天從市中院獲悉,今年1~6月,全市法院新收刑事一審案件2991件,其中,因醉駕引發的危險駕駛罪案件68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3.75%;共審結663件危險駕駛罪案件,664名醉駕司機被判刑。
在南通法院今年審理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中,被告人胡某2023年12月8日飲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闖紅燈,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及貨車所載貨物受損。經認定,胡某承擔事故全責。經鑒定,胡某被查獲時體內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5毫克/100毫升。案發后,胡某明知他人報警仍滯留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一審法院以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兩個月15天,并處罰金5000元。
胡某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定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量刑較重,向市院提起上訴,希望能夠綜合考慮量刑情節對其適用緩刑。
該案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俗稱“醉駕處罰新規”)頒布實施,對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緩刑適用作出了新的規定。市中院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結合胡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從輕、從寬情節,認定胡某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遂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據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醉駕處罰新規”從2023年12月28日開始正式實施,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是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新規第4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罰當其罪,該寬則寬,當嚴則嚴。法官特別提醒,“醉駕處罰新規”在規定15種情形需要從重處理的基礎上,還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10種醉駕情形。廣大駕駛人切勿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請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
記者王瑋麗
通訊員顧建兵 季哲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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