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向王女士借款40萬元,由錢先生提供擔保,而錢先生自身也欠王女士錢款。此后,錢先生轉賬24萬元給王女士但未備注,這筆還款該算替趙先生還的,還是算錢先生自己還的呢?記者20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審理了一起債主主張重大誤解追討借款的案件。
此前,趙先生以生意周轉為由向王女士借款40萬元,錢先生為其連帶擔保。借款到期后,趙先生未能全部還清,經王女士多次催要,二人重新簽訂一份結算協議,載明了還款明細,其中特別記載“錢先生已代趙先生轉賬24萬元給王女士”的內容。后趙先生還清了剩余欠款。
不久后,王女士因為另外一筆借款起訴了錢先生。法院在查明事實過程中注意到兩人之前那筆24萬元的還款記錄。錢先生稱,自己本身欠王女士錢,這筆還款是自己與王女士之間的借款關系,與其他人沒有關系。法院遂認定該24萬元系錢先生自身借款的還款。
但王女士認為,自己先前與趙先生簽訂的結算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趙先生返還24萬元借款。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重大誤解是指由于行為人在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以及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方面產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情況下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王女士主張與趙先生簽訂結算協議的基礎是擔保人錢先生向其支付的24萬元作為本案借款的還款,但錢先生在相關案件及本案中均否認了這一點,錢先生多次強調是用于歸還其本人與王女士之間的借款,該主張亦被法院生效裁判確認。據此,法院認定王女士在作出上述結算時確實存在重大誤解,該行為非其故意而為之,并造成了巨大損失,王女士有權主張撤銷上述結算協議。
關于撤銷期限,王女士于2023年12月提起訴訟,結合其與錢先生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最終處理結果為2023年11月28日,法院認定王女士的撤銷權沒有消滅。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該結算協議,趙先生應歸還王女士24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通訊員王楊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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