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陳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在交費3年后,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已交的保費,但保險公司僅同意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雙方協商不成鬧到法院。記者11日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結了這起因退保引發的糾紛。
陳某經人介紹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萬元,保險費每年5200元,交費時間20年。在投保3年后,陳某認為該份保單的保險金額太少,遂向保險公司申請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交保費15000余元。
保險公司審核后表示,陳某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僅能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即4900多元。陳某則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未對現金價值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但訴訟期間,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雙錄視頻”,表明其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將保險條款中涉及猶豫期后解除合同的相關后果明確告知了陳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個人業務投保單”“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保險單送達確認書”中均對猶豫期后解除保險合同的相關后果作出了提示說明,陳某也在上述材料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陳某對保險合同內容知情了解,不存在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退還陳某保險單現金價值。
通訊員 石玉 董敏 記者 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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